《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紧密结合河北实际,认真总结多年来城乡规划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在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突破创新,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一是统筹城乡发展。《条例》明确,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二是统筹区域发展。《条例》适应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主体形态的需要,明确了特定地区规划的概念;明确纳入设区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市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统一进行规划管理;要求有关政府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就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主动进行协商。三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条例》要求,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
——坚持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实施“阳光规划”。一是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要求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规定了公众参与、实施评估、必要性论证等操作程序。二是实施规划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准后公布、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公布3项制度。《条例》规定,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成果报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经依法批准后及时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在颁发后公布,并对住宅建筑强调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核实完成后应当将结果公布。
——坚持高效便民,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一是分别明确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4项许可的审批机关、申报材料、许可程序和许可依据。二是取消了原《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放、验线审批,强化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责任,既满足了批后管理的需要,也精简了审批事项。三是鼓励村民自治,规定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所属的镇或者乡政府备案,不再实施行政许可。
——坚持严格执法,强化规划实施管理。一是实施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条例》规定,特定地区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履行审批程序。同时,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等各项建设一律纳入规划管理。二是明确了建筑物用途管制制度。针对将住宅改作餐饮娱乐设施、将停车场改作营业场所等现象,《条例》明确,对确实需要改变规划许可规定的建筑物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要求,并征得包括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三是保障配套设施到位。为避免拖建、漏建配套服务设施,《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工程规划许可中予以明确,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配套设施和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竣工。
——坚持用权受监督,强化规划管理责任。一是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条例》规定,上级政府应当向下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二是强化层级监督。《条例》要求,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要求建立制度,加强考核评价。三是实行问责制度。《条例》明确了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7种情形,强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